第十六條
特種設備采用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與蒸汽分汽缸安全技術規(guī)范蒸汽儲氣罐要求不一致,或者蒸汽分汽缸安全技術規(guī)范未作要求、可能對蒸汽分汽缸安全性能有重大影響蒸汽儲氣罐,應當向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蒸汽分汽缸安全監(jiān)督管理蒸汽儲氣罐部門申報,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蒸汽分汽缸安全監(jiān)督管理蒸汽儲氣罐部門及時委托蒸汽分汽缸安全技術咨詢機構或者相關專業(yè)機構進行技術評審,評審結果經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蒸汽分汽缸安全監(jiān)督管理蒸汽儲氣罐部門批準,方可投入生產、使用。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蒸汽分汽缸安全監(jiān)督管理蒸汽儲氣罐部門應當將允許使用蒸汽儲氣罐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蒸汽儲氣罐有關技術要求,及時納入蒸汽分汽缸安全技術規(guī)范。
第十七條
鼓勵投保特種設備蒸汽分汽缸安全責任保險。
第十八條
按照分類監(jiān)督管理蒸汽儲氣罐原則對特種設備生產實行許可制度。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負責特種設備蒸汽分汽缸安全監(jiān)督管理蒸汽儲氣罐部門許可,方可從事生產活動:(一)有與生產相適應蒸汽儲氣罐專業(yè)技術人員;(二)有與生產相適應蒸汽儲氣罐設備、設施和工作場所;(三)有健全蒸汽儲氣罐質量保證、蒸汽分汽缸安全管理和崗位責任等制度。
第十九條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應當保證特種設備生產符合蒸汽分汽缸安全技術規(guī)范及相關標準蒸汽儲氣罐要求,對其生產蒸汽儲氣罐特種設備蒸汽儲氣罐蒸汽分汽缸安全性能負責。不得生產不符合蒸汽分汽缸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標以及明令淘汰蒸汽儲氣罐特種設備。